高雄市老齡動物關懷協會 志工制度規章(社會局與動保處)
(志工管理辦法+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志工招募辦法)
第一部分|志工管理辦法(制度核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目的)
為健全本會志工管理制度,提升動物照護服務品質與志工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會所有志工之招募、訓練、服務、管理、考核、獎懲及退出機制,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志工管理架構
第四條(管理單位)
由本會秘書處或指定專責人員統籌志工管理業務。
第五條(志工分類)
志工分為:
- 動物照護志工
- 醫療接送志工
- 訪視關懷志工
- 行政支援志工
- 活動推廣志工
第三章 服務規範
第六條(服務原則)
志工應遵守:
- 尊重生命與動物福利
- 遵守安全與專業指示
- 不得擅自對外發言
- 保護個案與飼主隱私
第七條(保密義務)
志工不得洩漏服務過程所知悉之任何個案資訊。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八條(考核制度)
依出勤、態度、專業性及配合度定期考核。
第九條(獎勵)
表現優良者得頒發服務證明、公開表揚或優先培訓。
第十條(終止資格)
違規、失職或損害動物福利者,得終止志工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部分|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法規依據核心)
第一章 制度目的
建立志工服務紀錄制度,以完整記錄服務時數與內容,作為績效、證明及獎勵依據。
第二章 適用對象
經本會完成訓練並正式錄用之志工,均應使用紀錄冊。
第三章 紀錄內容
紀錄冊應包含:
(一)基本資料
志工姓名、身分證號、聯絡方式、所屬運用單位等。
(二)服務紀錄
- 日期
- 服務類別
- 服務內容
- 服務地點
- 服務時數
- 核章
(三)訓練紀錄
課程名稱、時數、主辦單位及核章。
第四章 登錄與核章
第四條(登錄流程)
服務完成 → 督導確認 → 登錄紀錄冊 → 核章完成
第五條(核章權責)
由本會授權之主管或督導人員核章。
第五章 時數認定
第六條
1小時=1時數;未滿30分鐘不計。
特殊任務得由督導核定加計時數。
第六章 管理與查核
紀錄冊應定期備查,並配合主管機關抽查。
第七章 附則
依志願服務法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三部分|志工招募辦法
第一章 目的
為公開、公平招募志工,建立制度化人力來源。
第二章 招募方式
採公開招募方式:
- 網路公告
- 社群媒體
- 學校合作
- 活動現場招募
第三章 資格條件
志工應符合:
- 年滿18歲(未成年需監護人同意)
- 認同動物保護理念
- 具基本責任感與溝通能力
- 無重大不良紀錄
第四章 錄取與訓練
第四條(錄取程序)
報名 → 面談 → 基礎訓練 → 試用服務 → 正式登錄
第五條(訓練內容)
包含:
- 志工倫理
- 動物照護基礎
- 安全規範
- 職務別訓練
第五章 管理原則
志工不得自行承接對外服務,所有任務由本會統一派遣。
第六章 附則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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