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6日 星期二

高雄市老齡動物關懷協會 聖保羅動物醫院志工制度自評設計(社會局)-詹翔霖副教授《老齡動物關懷協會》-浪浪毛孩治療復健照顧

 高雄市老齡動物關懷協會 聖保羅動物醫院志工制度自評設計(社會局)

 



一、評鑑加分核心架構

1.制度完整性

  • 招募制度
  • 訓練制度
  • 管理制度
  • 紀錄冊制度
  • 考核與退出機制

 

2.人力發展(志工成長機制)

  • 分級志工制度(初階/進階/督導志工)
  • 教育訓練時數制度化
  • 專業課程模組化(動物照護、安寧照護、接送安全)

 

3.數據管理

建立「志工數據儀表板」:

指標

說明

志工總人數

每月更新

新進志工數

招募成效

平均服務時數

活躍度

訓練完成率

教育品質

留任率

組織穩定度

服務案件數

社會貢獻

 

4.社會影響力

建立三項核心成果指標:

  • 高齡動物照護案件數
  • 急難救助成功案例
  • 飼主支持與減棄養率改善

 

5.公私協力

與聖保羅動物醫院建立制度化合作:

  • 每月5%營收支持志工運作
  • 志工協助醫療接送與照護
  • 共同推動公益活動

 

二、志工分級制度

1級:初階志工

  • 完成基礎訓練
  • 協助行政與基礎服務

2級:專業志工

  • 完成動物照護或接送訓練
  • 可獨立執行服務任務

3級:資深志工(督導級)

  • 協助帶領新志工
  • 具核章與督導權限

 

三、志工教育訓練升級制度

(一)必修課程(基礎)

  • 志願服務倫理
  • 動物福利概論
  • 安全與風險管理

(二)專業課程(進階)

  • 高齡動物照護
  • 安寧照護與臨終陪伴
  • 動物接送安全操作

(三)年度進修制度

  • 每年至少6小時進修
  • 未達標不得升級志工等級

 

四、志工績效評估制度

(一)KPI制度

指標

權重

出勤率

25%

服務品質

25%

專業能力

20%

團隊合作

15%

教育訓練完成度

15%

 

(二)評核結果分級

  • A級:優良志工(表揚)
  • B級:合格志工(正常服務)
  • C級:需輔導
  • D級:停權觀察

 

五、志工紀錄電子化

建立「雙軌紀錄系統」:

1.紙本紀錄冊

  • 社會局備查用

2.電子紀錄系統

  • Google Sheet / 雲端系統
  • 每月自動統計:
    • 時數
    • 服務案件
    • 活動參與

 

六、社會影響力呈現

年度志工成果報告包含:

  • 志工總服務時數
  • 高齡動物照護案例
  • 緊急救援案例
  • 志工成長比例
  • 社會倡議活動數

 

七、志工榮譽制度

榮譽設計:

  • 年度最佳志工
  • 長期服務獎(100/300/500小時)
  • 特殊貢獻獎(急難救援)

高雄市老齡動物關懷協會 志工制度規章(社會局與動保處)-詹翔霖副教授《老齡動物關懷協會》-浪浪毛孩治療復健照顧

 高雄市老齡動物關懷協會 志工制度規章(社會局與動保處)

(志工管理辦法+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志工招募辦法)

 





第一部分|志工管理辦法(制度核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目的)

為健全本會志工管理制度,提升動物照護服務品質與志工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會所有志工之招募、訓練、服務、管理、考核、獎懲及退出機制,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志工管理架構

第四條(管理單位)

由本會秘書處或指定專責人員統籌志工管理業務。

第五條(志工分類)

志工分為:

  1. 動物照護志工
  2. 醫療接送志工
  3. 訪視關懷志工
  4. 行政支援志工
  5. 活動推廣志工

 

第三章 服務規範

第六條(服務原則)

志工應遵守:

  1. 尊重生命與動物福利
  2. 遵守安全與專業指示
  3. 不得擅自對外發言
  4. 保護個案與飼主隱私

第七條(保密義務)

志工不得洩漏服務過程所知悉之任何個案資訊。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八條(考核制度)

依出勤、態度、專業性及配合度定期考核。

第九條(獎勵)

表現優良者得頒發服務證明、公開表揚或優先培訓。

第十條(終止資格)

違規、失職或損害動物福利者,得終止志工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部分|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法規依據核心)

第一章 制度目的

建立志工服務紀錄制度,以完整記錄服務時數與內容,作為績效、證明及獎勵依據。

 

第二章 適用對象

經本會完成訓練並正式錄用之志工,均應使用紀錄冊。

 

第三章 紀錄內容

紀錄冊應包含:

(一)基本資料

志工姓名、身分證號、聯絡方式、所屬運用單位等。

(二)服務紀錄

  • 日期
  • 服務類別
  • 服務內容
  • 服務地點
  • 服務時數
  • 核章

(三)訓練紀錄

課程名稱、時數、主辦單位及核章。

 

第四章 登錄與核章

第四條(登錄流程)

服務完成督導確認登錄紀錄冊核章完成

第五條(核章權責)

由本會授權之主管或督導人員核章。

 

第五章 時數認定

第六條

1小時=1時數;未滿30分鐘不計。

特殊任務得由督導核定加計時數。

 

第六章 管理與查核

紀錄冊應定期備查,並配合主管機關抽查。

 

第七章 附則

依志願服務法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三部分|志工招募辦法

第一章 目的

為公開、公平招募志工,建立制度化人力來源。

 

第二章 招募方式

採公開招募方式:

  1. 網路公告
  2. 社群媒體
  3. 學校合作
  4. 活動現場招募

 

第三章 資格條件

志工應符合:

  1. 年滿18歲(未成年需監護人同意)
  2. 認同動物保護理念
  3. 具基本責任感與溝通能力
  4. 無重大不良紀錄

 

第四章 錄取與訓練

第四條(錄取程序)

報名面談基礎訓練試用服務正式登錄

第五條(訓練內容)

包含:

  • 志工倫理
  • 動物照護基礎
  • 安全規範
  • 職務別訓練

 

第五章 管理原則

志工不得自行承接對外服務,所有任務由本會統一派遣。

 

第六章 附則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高雄市老齡動物關懷協會 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設計(草案)

 







高雄市老齡動物關懷協會 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設計(草案)

 

一、制度目的

為落實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有關志願服務紀錄之保存與認證制度,本會建立「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以完整記錄志工服務時數、內容及成效,作為志工權益保障、績效評估及獎勵依據。

 

二、法源依據

本制度依據下列法規訂定:

  1. 志願服務法
  2. 志願服務證及紀錄冊管理辦法
  3. 主管機關(社會局)相關規定
  4. 本會志工管理辦法

 

三、紀錄冊適用對象

凡經本會完成基礎訓練並正式核定之志工,均應申請並使用志願服務紀錄冊。

 

四、紀錄冊核發機制

(一)核發單位

由本會統一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由志願服務中心核發,並由本會協助管理。

(二)核發時機

志工完成以下條件後核發:

  1. 完成本會基礎訓練課程
  2. 通過志工資格審核
  3. 正式納入服務編制

 

五、紀錄冊內容設計

紀錄冊應包含以下主要項目:

(一)基本資料頁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出生日期
  • 聯絡方式
  • 所屬運用單位(本會名稱)
  • 核發日期

 

(二)服務紀錄頁

每次服務應記錄以下資訊:

項目

說明

日期

服務執行日期

服務類別

動物照護/接送/訪視/行政/活動

服務內容

簡述實際工作內容

服務地點

本會據點或外勤地點

服務時數

實際投入時數

核章欄

由督導或授權人員簽章

 

(三)教育訓練紀錄頁

  • 訓練名稱
  • 課程時數
  • 主辦單位
  • 完訓日期
  • 核章

 

(四)獎勵與表揚紀錄

  • 表揚名稱
  • 授予單位
  • 日期
  • 事由

 

六、紀錄登載與管理流程

(一)紀錄登載流程

  1. 志工完成服務
  2. 由現場督導或專責人員確認
  3. 當日或定期登錄紀錄冊
  4. 完成簽章確認

 

(二)管理方式

  • 由本會指定「志工管理專責人員」統一控管
  • 每月進行服務時數彙整
  • 每半年進行紀錄冊抽查與核對
  • 建立電子備份系統

 

七、核章與認證規範

(一)核章人員資格

具備以下任一資格者始得核章:

  1. 本會執行長或主管
  2. 志工督導人員
  3. 專案負責人
  4. 經授權之管理人員

 

(二)核章責任

核章人員應確保紀錄內容真實,若有不實登載,須負管理責任。

 

八、服務時數認定標準

(一)基本認定原則

  • 1小時 = 1服務時數
  • 未滿30分鐘不計入
  • 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以0.5小時計

 

(二)特殊服務認定

以下情形得酌予加計時數:

  • 夜間緊急動物接送
  • 長時間手術或安寧陪伴
  • 偏遠地區訪視服務

 

九、紀錄冊補發與異動

(一)遺失補發

志工應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原因,由本會協助補發並註記「補發字樣」。

(二)資料更正

紀錄錯誤應由原核章人員更正並簽章確認,不得塗改。

 

十、查核與運用

(一)查核機制

本會應配合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紀錄冊內容。

(二)使用目的

紀錄冊可作為:

  1. 志工服務證明
  2. 志願服務績效評估依據
  3. 獎勵與表揚依據
  4.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或相關福利證明

 

十一、附則

(一)制度補充

本制度未盡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二)施行與修正

本制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並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