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老齡動物關懷協會 志工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據人民團體法、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目的)
為健全本會志工制度之管理、運用與發展,確保志工服務品質、安全及動物福利之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會所屬志工之招募、訓練、服務、管理、考核、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四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基於自由意願,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協助本會推動動物保護、照護及相關公益服務之人員。
第二章 志工招募與資格
第五條(招募方式)
本會志工之招募應採公開、公平及多元方式辦理,包括但不限於:
一、公開網路平台公告
二、社群媒體發布
三、學校及相關機構合作推薦
四、公益活動現場招募
第六條(基本資格)
志工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者為原則;未滿十八歲者須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二、具服務熱忱及責任感
三、認同本會動物福利及公益宗旨
四、無涉及動物虐待、暴力或重大不良紀錄
五、具基本溝通能力及身心健康狀況適合服務者
第三章 教育訓練與認證
第七條(基礎訓練)
志工應完成本會辦理之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包括:
一、本會宗旨與組織介紹
二、志願服務倫理與規範
三、動物安全與基本照護知識
四、服務安全與風險管理
第八條(專業訓練)
依服務類別,志工應接受下列進階訓練:
一、高齡動物照護專業課程
二、動物接送與運輸安全訓練
三、訪視與個案紀錄訓練
四、急難救助與應變處理訓練
第九條(服務資格認定)
完成訓練並通過評核者,始得正式納入志工服務名冊。
第四章 志工分類與服務內容
第十條(志工分類)
本會志工依服務性質分為以下類別:
一、動物照護志工
二、醫療與接送協助志工
三、家庭訪視志工
四、行政支援志工
五、活動與教育推廣志工
第十一條(服務內容)
各類志工之服務內容如下:
一、動物照護:協助餵食、清潔、陪伴及基本照護
二、醫療協助:協助動物就醫接送及流程支援
三、訪視服務:進行飼主關懷與環境訪查
四、行政支援:文件整理、資料建檔及聯繫作業
五、活動支援:公益活動、講座及宣導協助
第五章 服務規範與責任
第十二條(服務原則)
志工執行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尊重生命及動物福利
二、遵守專業指導與安全規範
三、維護飼主及個案隱私
四、不得逾越授權範圍自行承諾服務事項
第十三條(保密義務)
志工對於服務過程所知悉之個案資料、飼主資訊及本會內部資料,負保密義務,非經本會同意不得對外揭露。
第十四條(服務紀錄)
志工服務應詳實登錄服務時數、內容及成果,作為考核與證明依據。
第六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五條(管理單位)
本會志工之管理,由秘書處或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統籌。
第十六條(考核制度)
本會得定期對志工進行考核,其項目包括:
一、出勤情形
二、服務品質
三、專業能力
四、團隊合作與配合度
五、動物安全與照護正確性
第十七條(輔導與改善)
志工考核未達標準者,本會得予以輔導、調整服務內容或暫停服務資格。
第七章 獎勵與保險
第十八條(獎勵措施)
表現優良之志工,本會得予以下列獎勵:
一、頒發志願服務時數證明
二、公開表揚或頒發獎狀
三、優先參與進階訓練或專案服務
四、其他經本會認定之獎勵措施
第十九條(保險措施)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為志工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保險,以保障服務期間之安全。
第八章 異動、退出及終止
第二十條(志工退出)
志工得依個人意願申請退出服務,並應完成相關交接程序。
第二十一條(終止資格)
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終止其服務資格:
一、違反本辦法或本會相關規定
二、損害動物福利或本會聲譽
三、長期無故未參與服務
四、涉及不當行為或重大失職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未盡事項)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會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施行與修正)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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