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6日 星期二

高雄市老齡動物關懷協會 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設計(草案)

 







高雄市老齡動物關懷協會 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設計(草案)

 

一、制度目的

為落實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有關志願服務紀錄之保存與認證制度,本會建立「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以完整記錄志工服務時數、內容及成效,作為志工權益保障、績效評估及獎勵依據。

 

二、法源依據

本制度依據下列法規訂定:

  1. 志願服務法
  2. 志願服務證及紀錄冊管理辦法
  3. 主管機關(社會局)相關規定
  4. 本會志工管理辦法

 

三、紀錄冊適用對象

凡經本會完成基礎訓練並正式核定之志工,均應申請並使用志願服務紀錄冊。

 

四、紀錄冊核發機制

(一)核發單位

由本會統一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由志願服務中心核發,並由本會協助管理。

(二)核發時機

志工完成以下條件後核發:

  1. 完成本會基礎訓練課程
  2. 通過志工資格審核
  3. 正式納入服務編制

 

五、紀錄冊內容設計

紀錄冊應包含以下主要項目:

(一)基本資料頁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出生日期
  • 聯絡方式
  • 所屬運用單位(本會名稱)
  • 核發日期

 

(二)服務紀錄頁

每次服務應記錄以下資訊:

項目

說明

日期

服務執行日期

服務類別

動物照護/接送/訪視/行政/活動

服務內容

簡述實際工作內容

服務地點

本會據點或外勤地點

服務時數

實際投入時數

核章欄

由督導或授權人員簽章

 

(三)教育訓練紀錄頁

  • 訓練名稱
  • 課程時數
  • 主辦單位
  • 完訓日期
  • 核章

 

(四)獎勵與表揚紀錄

  • 表揚名稱
  • 授予單位
  • 日期
  • 事由

 

六、紀錄登載與管理流程

(一)紀錄登載流程

  1. 志工完成服務
  2. 由現場督導或專責人員確認
  3. 當日或定期登錄紀錄冊
  4. 完成簽章確認

 

(二)管理方式

  • 由本會指定「志工管理專責人員」統一控管
  • 每月進行服務時數彙整
  • 每半年進行紀錄冊抽查與核對
  • 建立電子備份系統

 

七、核章與認證規範

(一)核章人員資格

具備以下任一資格者始得核章:

  1. 本會執行長或主管
  2. 志工督導人員
  3. 專案負責人
  4. 經授權之管理人員

 

(二)核章責任

核章人員應確保紀錄內容真實,若有不實登載,須負管理責任。

 

八、服務時數認定標準

(一)基本認定原則

  • 1小時 = 1服務時數
  • 未滿30分鐘不計入
  • 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以0.5小時計

 

(二)特殊服務認定

以下情形得酌予加計時數:

  • 夜間緊急動物接送
  • 長時間手術或安寧陪伴
  • 偏遠地區訪視服務

 

九、紀錄冊補發與異動

(一)遺失補發

志工應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原因,由本會協助補發並註記「補發字樣」。

(二)資料更正

紀錄錯誤應由原核章人員更正並簽章確認,不得塗改。

 

十、查核與運用

(一)查核機制

本會應配合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紀錄冊內容。

(二)使用目的

紀錄冊可作為:

  1. 志工服務證明
  2. 志願服務績效評估依據
  3. 獎勵與表揚依據
  4.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或相關福利證明

 

十一、附則

(一)制度補充

本制度未盡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二)施行與修正

本制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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