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老齡動物關懷協會 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設計(草案)
一、制度目的
為落實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有關志願服務紀錄之保存與認證制度,本會建立「志願服務紀錄冊制度」,以完整記錄志工服務時數、內容及成效,作為志工權益保障、績效評估及獎勵依據。
二、法源依據
本制度依據下列法規訂定:
- 志願服務法
- 志願服務證及紀錄冊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社會局)相關規定
- 本會志工管理辦法
三、紀錄冊適用對象
凡經本會完成基礎訓練並正式核定之志工,均應申請並使用志願服務紀錄冊。
四、紀錄冊核發機制
(一)核發單位
由本會統一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由志願服務中心核發,並由本會協助管理。
(二)核發時機
志工完成以下條件後核發:
- 完成本會基礎訓練課程
- 通過志工資格審核
- 正式納入服務編制
五、紀錄冊內容設計
紀錄冊應包含以下主要項目:
(一)基本資料頁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出生日期
- 聯絡方式
- 所屬運用單位(本會名稱)
- 核發日期
(二)服務紀錄頁
每次服務應記錄以下資訊:
|
項目 |
說明 |
|
日期 |
服務執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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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類別 |
動物照護/接送/訪視/行政/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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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
簡述實際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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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地點 |
本會據點或外勤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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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數 |
實際投入時數 |
|
核章欄 |
由督導或授權人員簽章 |
(三)教育訓練紀錄頁
- 訓練名稱
- 課程時數
- 主辦單位
- 完訓日期
- 核章
(四)獎勵與表揚紀錄
- 表揚名稱
- 授予單位
- 日期
- 事由
六、紀錄登載與管理流程
(一)紀錄登載流程
- 志工完成服務
- 由現場督導或專責人員確認
- 當日或定期登錄紀錄冊
- 完成簽章確認
(二)管理方式
- 由本會指定「志工管理專責人員」統一控管
- 每月進行服務時數彙整
- 每半年進行紀錄冊抽查與核對
- 建立電子備份系統
七、核章與認證規範
(一)核章人員資格
具備以下任一資格者始得核章:
- 本會執行長或主管
- 志工督導人員
- 專案負責人
- 經授權之管理人員
(二)核章責任
核章人員應確保紀錄內容真實,若有不實登載,須負管理責任。
八、服務時數認定標準
(一)基本認定原則
- 1小時 = 1服務時數
- 未滿30分鐘不計入
- 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以0.5小時計
(二)特殊服務認定
以下情形得酌予加計時數:
- 夜間緊急動物接送
- 長時間手術或安寧陪伴
- 偏遠地區訪視服務
九、紀錄冊補發與異動
(一)遺失補發
志工應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原因,由本會協助補發並註記「補發字樣」。
(二)資料更正
紀錄錯誤應由原核章人員更正並簽章確認,不得塗改。
十、查核與運用
(一)查核機制
本會應配合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紀錄冊內容。
(二)使用目的
紀錄冊可作為:
- 志工服務證明
- 志願服務績效評估依據
- 獎勵與表揚依據
-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或相關福利證明
十一、附則
(一)制度補充
本制度未盡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二)施行與修正
本制度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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