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1日 星期六
高雄市政府小蝦米商業貸款文件-詹翔霖教授
「高雄市政府小蝦米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
貸款文件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
執行單位: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專屬網站:http://edbkcg.kcg.gov.tw/style/front001/bexfront.php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5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6:30
服務電話:0800828928、0800828929
本貸款為免費申辦、手續簡便
請勿委由他人代辦-經發局關心您
高雄市政府小蝦米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申請表
收件編號: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人資料 負責人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電話:
學歷:□國小□國中 □高中職 □專科 □大學 □碩士及以上 經歷: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婚姻狀況:□未婚 □同居 □離婚 □分居 □喪偶 □有配偶 配偶姓名:
申請類別:
□ 第一類:
(1)□ 攤販營業許可證編號:
稅籍編號: 、統一編號:
(2)□ 公有市場攤舖位使用許可書編號:
稅籍編號: 、統一編號:
(3)□ 民有市場內攤舖位所有權證明編號:
稅籍編號: 、統一編號:
□ 第二類:□公司 □行號 □與本府策略聯盟之育成中心廠商
□進駐本府育成中心廠商 □獲本府營業場所改善方案補助廠商
企業名稱:
設立登記日期: 、統一編號:
□ 第三類:□公司 □行號
企業名稱:
設立登記日期: 、統一編號:
太陽光電總裝置容量: 瓩
營業地址:□□□
(若為承租者請附租賃契約)
(一)主要產品: 、員工人數: 人、資本額: 萬元
(二)金融機構授信總餘額: 萬元,每月還款: 元
(三)連續營業已達1年以上 □是 □否
(四)最近1年報稅營業額 萬元(401表或相關報表-稅額核定或繳稅證明)
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 萬元
營授比(授信總餘額/最近1年營業額)= %
負債比(負債總額/淨值)= %
(五)獲利能力(所得額): 年 萬元, 年 萬元
(六)貸款金額: 萬元(設置太陽光電案每瓩最高7萬元)
(七)貨款用途:□購置營業場所 □購置設備 □裝潢 □營運週轉金
(八)貸款期限: 年
(九)還款來源:□每月盈餘 萬元 □折舊 萬元 □營業收入 萬元
□台電公司匯款 萬元 □其他 萬元(可複選)
(十)保證人姓名: 資力: 關係: (申請營運周轉金填寫)
(十一)票信(含企業及負責人) □正常 □異常:說明
債信(含信用卡) □正常 □異常:說明
事業計畫書
一、經營計劃概述(產業現況、優劣勢、發展趨勢、服務或產品之市場所在、現有(或潛在)客源):
二、未來展望(如何擴大客源、銷售方式、競銷優勢、市場潛力及未來冀望):
三、興辦事業計畫(設置太陽光電案適用):
1.計畫緣起。
2.計畫目的。
3.計畫構想:(1) 基本資料。(2)現況概要。(3)使用計畫。(4)營運管理計畫。(5)工程標準及可行性。(6)經濟效益。(7)環境影響及維護計畫。
4.計畫期程。
5.財務計畫。
檢附以下文件:
一、一般文件: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負責人個人及企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
□ 切結書一份
□ 稅籍登記及攤鋪位(販)相關證明文件(攤販營業許可證、公有市場攤舖位使用許可書、或合法設立之民有市場攤舖位所有權證明文件)一份
□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一份
□ 房屋租賃契約(有效期至少為半年以上)或房屋無償使用切結書(如房屋自有者請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一份
□ 營業場所照片一份
二、申請營運周轉者請檢附:
□ 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及保證書一份
□ 保證人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及在職證明或財力證明一份
□ 保證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
□ 最近一年期之401報表、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稅證明或相關報表一份
三、申請購置設備、裝潢者請檢附:
□ 估價單或報價單一份
□ 最近一年期之401報表、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稅證明或相關報表一份
四、申請太陽光電設置案者請檢附:
□ 屋主同意書正本一份
□ 建築物所有權狀一份(免附一般文件中之房屋租賃契約)
□ 台電公司併聯審查意見書影本一份
□ 電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備案函影本一份
五、其他文件:
□ 本府或本府策略聯盟機構所設立之育成中心合約書一份
□ 本府補助營業場所改善方案核准通知書一份
□ 營業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之說明書一份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書 暨 切 結 書
立書人 同意擔任 (下稱主債務人)申請高雄市政府小蝦米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之保證人,並同意在本金新臺幣
元整為限額及其利息、遲繳利息及違約金,願與主債務人負全部清償之責。並切結無下列情形: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 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
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
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
且未繳清延滯款項。但貸款人逾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保證人身分證
身分證影本正面 身分證影本反面
立 書 人 簽 章:
身 分 證 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具結人 為申請「高雄市政府小蝦米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經詳閱本貸款實施要點規定,切結同意完全遵守下列各款事項:
一、具結人完全符合本貸款實施要點規定。
二、本貸款計畫由負責人提出申請。
三、貸款期間實際經營所創立之事業,並應保持本貸款計劃確實完整之會計記
錄、憑證或相關交易資料,高雄市政府、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高雄銀
行得隨時派員調查監督借款人有關借款之帳目、憑證、交易資料,及貸款
運用等情形,借款人不得拒絕。
四、同意配合高雄市政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實地前往訪查。
五、本貸款不得作為清償其他債務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用途。違反者,應即還
清全部貸款本息。。
六、事業計畫書填報均屬事實,如經查證有不實情形,未獲貸款前,撤銷其申
請資格,不予貸放;獲貸款後,則撤銷其許可,並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七、具結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 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
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
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
且未繳清延滯款項。但貸款人逾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具 結 人: (簽名蓋章)
身 分 證 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營業場所照片(公司、行號、攤販)
營業場所(含門牌照)
照片黏貼處
文字說明:
營業場所外觀(含店面招牌)
照片黏貼處
文字說明:
企業信用資料查詢辦理程序
※其他注意事項:
1.查詢費:中文一份新台幣300元,英文一份新台幣400元,中英文各一份共新台幣600元,每多加一份再加新台幣100元(不限中英文)。
2.若要申請英文信用報告者請於申請書上填寫公司英文名稱,工作日原則上約為10至15日(不含例假日)。
3.信用報告郵寄至申請書上所註明之寄件地址,若沒註明寄件地址,本中心將寄至企業登記地址。
4.等待當日領件者,等候時間約30分鐘,但若當時申請人數較多時,則視實際狀況而定。
查詢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下午5:00,例假日恕不受理。
洽詢電話:02-23813939#232
掛號交寄下列地址,辦理查詢:台北市中正區100重慶南路一段二號十六樓
聯合徵信使用說明
Q:如何申請個人信用報告?
A:查詢方式可分本人臨櫃、委託他人臨櫃及郵寄申請三種方式:
1、本人臨櫃:當事人請攜帶
(1)身分證正本;
(2)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戶口名簿、最近三十日內「全部戶籍謄本」等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
(3)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
*提供足資證明身分證件者,等待當日領件:當事人於申請當日(等候時間約30分鐘,但若當時申請人數較多時,則視實際狀況而定)憑身分證正本等候叫號取件;或不等待/特殊需求狀況者:以限掛方式回覆至所勾選之寄發地址。
*為防範歹徒偽造身分證件申請信用報告,如未提供身分證正本及上述第(2)項例舉任一證件供核者,本中心不予受理。
2、委託他人臨櫃:委託他人親臨本中心辦理信用報告者,受託人須攜帶:
(1)當事人與受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
(2)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十日內「全部戶籍謄本」正本;
(3)須由當事人親自撰寫並簽章之委託書;
(4)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
*等待當日領件:取件者於申請當日(等候時間約30分鐘,但若當時申請人數較多時,則視實際狀況而定)憑當事人及代領人身分證正本等候叫號取件;或不等待/特殊需求狀況者:以限掛方式回覆至所勾選之寄發地址。
*惟非當事人之二親等受託人代當事人申請信用報告,一年內不得超過三次,超過者,本中心將不予受理。
3.郵寄申請辦理:若不便親臨辦理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請申請之本人填妥「乙式:郵寄申請」申請書,並請於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2)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A.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B.最近三十日內「全部戶籍謄本」正本
C.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等足資證明本人身分之文件中任一項證明文件影本以上文件缺一不可,且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者,請於影本上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於其後簽名或蓋章,提供本中心辨識本人身分及存證。
(3)若第(2)項C.身分證明文件提供有困難者,可檢附公證人(含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認證之身分證影本及認證書,供本中心查核。
(4)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現金)
*備妥上述資料後請以掛號郵寄至本中心,本中心收到信件處理完畢後,以限掛方式回覆至所勾選之寄發地址。
*為防他人冒名申請,若申請書上寄發地址為工作地址,請檢具工作單位證明文件。
*寄至工作地址或住居所者,必要時本中心將予查證處理;拒絕查證或工作地址、住居址無法查證屬實確係本人申請者,本中心拒絕核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並退件至戶籍地址。
查詢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至下午5:00
例假日恕不受理
洽詢電話:02-23813939#232
掛號交寄下列地址,辦理查詢:台北市中正區100重慶南路一段二號十樓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
※基本資料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當 事 人
中 文 姓 名 戶籍地址:
電話:(H) (O) (手機)
英 文 姓 名 寄
發
地址 □同戶籍地址:如上
□住居所:
□工作地址:
身 分 證 號
郵寄申請證明文件:1.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2.最近三十日內「全部戶籍謄本」正本3.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等足資證明本人身分之文件中任其中一項證明文件影本。
以上文件缺一不可,且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者,請於影本上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於其後簽名或蓋章,提供本中心辨識本人身分及存證。
其
他
配
合
事
項 1.若信用報告要寄至工作地址者,請檢具工作單位證明文件。
2.寄至工作地址或住居所者,必要時本中心將予查證處理;拒絕查證或工作地址、住居址無法查證屬實確係本人申請者,本中心拒絕核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並退件至戶籍地址。
3.申請書填寫內容經本中心查證不實者,將拒絕核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4.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查證如有偽造之嫌,本中心將報警處理移送訴追。
5.本中心須查證案件,經查證無誤後方予核發信用報告,以確保當事人權益。(請填寫平日日間得聯繫本人之電話號碼或手機)
※申請事項
1.查詢個人信用報告乙份費用如下:
□(1)□中文新台幣壹佰元整 □英文新台幣貳佰元整 □中英文各一份新台幣參佰元整。
□(2)查詢費優惠:身心障礙者、失業或低收入人士每年可免費申請信用報告乙份,超過者每份收費新台幣伍拾元整。申請時須另提供政府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
◎ 申請原因:(最多勾選2項)
A.□瞭解信用紀錄 B.□申請貸款 C.□申請信用卡/現金卡 D.□求職
E.□了解有無被冒貸/冒辦信用卡/現金卡 F.□留學 G.□租屋 H.□參加互助會I.□移民 J.□董監事∕經理人資格審查 K.□公職人員資格審查 L.□投保保險
M.□工程投標 N.□了解禁治產人∕被繼承人∕破產人之負債 O.□法院訴訟
Z.□其他(請說明)
2.□補充∕更正 請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就證明文件查證後辦理)
※如欲註記票據拒往資訊已解除者,請檢具票交所第二類票據查覆單。
茲同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資料。
以上所填各項經當事人確認無誤。 本中心經辦人:
當事人簽章: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
※基本資料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當 事 人
中 文 姓 名 戶籍地址:
電話:(H) (O) (手機)
英 文 姓 名 寄
發
地址 □同戶籍地址:如上
□住居所:
□工作地址:
身 分 證 號
郵寄申請證明文件:1.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2.最近三十日內「全部戶籍謄本」正本3.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等足資證明本人身分之文件中任其中一項證明文件影本。
以上文件缺一不可,且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者,請於影本上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於其後簽名或蓋章,提供本中心辨識本人身分及存證。
其
他
配
合
事
項 1.若信用報告要寄至工作地址者,請檢具工作單位證明文件。
2.寄至工作地址或住居所者,必要時本中心將予查證處理;拒絕查證或工作地址、住居址無法查證屬實確係本人申請者,本中心拒絕核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並退件至戶籍地址。
3.申請書填寫內容經本中心查證不實者,將拒絕核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4.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查證如有偽造之嫌,本中心將報警處理移送訴追。
5.本中心須查證案件,經查證無誤後方予核發信用報告,以確保當事人權益。(請填寫平日日間得聯繫本人之電話號碼或手機)
※申請事項
1.查詢個人信用報告乙份費用如下:
□(1)□中文新台幣壹佰元整 □英文新台幣貳佰元整 □中英文各一份新台幣參佰元整。
□(2)查詢費優惠:身心障礙者、失業或低收入人士每年可免費申請信用報告乙份,超過者每份收費新台幣伍拾元整。申請時須另提供政府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
◎ 申請原因:(最多勾選2項)
A.□瞭解信用紀錄 B.□申請貸款 C.□申請信用卡/現金卡 D.□求職
E.□了解有無被冒貸/冒辦信用卡/現金卡 F.□留學 G.□租屋 H.□參加互助會I.□移民 J.□董監事∕經理人資格審查 K.□公職人員資格審查 L.□投保保險
M.□工程投標 N.□了解禁治產人∕被繼承人∕破產人之負債 O.□法院訴訟
Z.□其他(請說明)
2.□補充∕更正 請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就證明文件查證後辦理)
※如欲註記票據拒往資訊已解除者,請檢具票交所第二類票據查覆單。
茲同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資料。
以上所填各項經當事人確認無誤。 本中心經辦人:
當事人簽章:
申請人審查文件自我檢查表
審查
序號 審查項目 審 查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審查結果
1 貸款文件 申請表正本1份 是否填寫完整 □符合 □不符合
2 貸款文件 事業計畫書正本1份 是否填寫完整 □符合 □不符合
3 切結書 切結書正本1份 切結書正本有無簽名蓋章 □符合 □不符合
4 保證書暨切結書 保証書暨切結書正本1份 保証書正本有無簽名蓋章 □符合 □不符合
5 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 個人、公司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符合 □不符合
6 申貸者資格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中華民國國民 □符合 □不符合
7 申貸者符合要點第4點之資格 1.依法登記之公司、行號
或
2.個人事業 1.營利事業登記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1份
或
2.攤販營業許可證及稅籍登記影本1份
或
3.公有市場攤舖使用許可書及稅籍登記影本1份
或
4.民有市場內攤舖位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稅籍登記影本1份 □符合 □不符合
8 保證人資料 1.薪資證明及在職證明或財力證明
2.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1.薪資證明及在職證明
或財力證明
2.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符合 □不符合
9 第三類申貸者資料 1.屋主同意書正本
2.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3.台電公司併聯審查意見書影本
4.電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備案影本
5.興辦事業計畫正本 是否填寫完整 □符合 □不符合
附件項目 是否
備齊 備註
營業地點相關佐證資料 照片 門牌 □是 □否 申請人站在門牌下
店面招牌 □是 □否
租約(攤販免附),有效期至少為半年以上 □是 □否 房屋自有者請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營業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之說明書 □是 □否
營業相關資料 最近一年期之401報表、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稅證明或相關報表 □是 □否
「高雄市政府小蝦米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申辦流程
第三類申請人之售電收入帳號聲明函範本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第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通知 貴公司與本公司○○○年○○月○○日簽署之電能購售契約(契約編號:○○○○○○)下之應收帳款或受領款項之權利,及現存和將來得對 貴公司請求之所有權利和利益,已轉予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公司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為「高雄市政府小蝦米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實施計畫」,基於融資銀行保障其融資債權之要求,本公司必須將電費收入之收取權利轉讓給融資銀行,否則對銀行債權的保障不夠完善,融資銀行將不予進行放款。
二、鑑此,貴公司與本公司○○○年○○月○○日簽署之電能購售契約(契約編號: )下之應收帳款或受領款項之權利,及現存和將來得對 貴公司請求之所有權利和利益,為本公司於西元○○○○年○○月○○日與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雄銀行」)簽署之權利轉讓合約之轉讓標的,且此為不附條件及不可撤回的轉讓。
三、敬請 貴公司惠予同意上述之轉讓並回文賜覆。另請 貴公司將依電能購售契約應向本公司為給付之款項匯入本公司於高雄銀行所開立之帳戶(如下列所示)或將來高雄銀行變更指定之其他帳戶
銀行名稱:高雄銀行
戶名:○○○○○
帳號:○○○○○○○○○○○○○○
四、非經高雄銀行事前書面同意,本公司不得撤回、撤銷、終止或變更上開指示。
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區營業處
副本: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357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
第三類申請人之屋主同意書範本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使用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
建物門牌
高雄市○○區○○○○○○○○○
立同意書人同意 ○○○○○○
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
供裝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使用二十年。
恐口無憑特立本同意書為據實。
建物所有權人:○○○ (簽名及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設置者:○○○ (蓋章)
統一編號:○○○○○○○
住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高雄市政府小蝦米商業貸款實施要點
本要點經99年12月25日本府臨時市政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1月6日高市府四維經產字第1000002218號函訂頒
本要點經100年3月15日本府市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3月21日高市府四維經產字第1000028092號函修正公告
本要點經100年6月14日本府市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6月23日高市府四維經產字第1000065955號函修正公告
本要點經100年11月14日本府市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2月1日高市府四維經公字第1000132383號函修正公告。
一、為繁榮本市商業,協助小型企業及策略性產業之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三、本府小蝦米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雄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經營無須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且有實際營業,於稅捐機關辦有稅籍登記並領有下列文件之一
1.攤販營業許可證。
2.公有市場攤舖位使用許可書。
3.合法設立之民有市場攤舖位所有權證明文件。
(二)第二類: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有實際營業之公司或行號。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煤礦採取業、特殊娛樂業、補習班及幼稚園。
(三)第三類: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從事規劃設計及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之策略性產業。
五、本貸款額度,視貸款人之事業計畫書所需資金貸放:
(一)第一類: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第二類: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但進駐本府或本府策略聯盟機構所設立之育成中心,或依高雄市政府補助營業場所改善方案核准補助之貸款人,得放寬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第三類:最高新臺幣七百萬元。
前項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以申請一次為限;第三類案件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同一申請人歷次申請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六、本貸款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個月內向高雄銀行提出申貸,且用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以購置營業所需之場所、設備、裝潢為限。但貸款人實際經營一年以上並徵提保證人一人,得作為營運週轉金之使用。
(二)第三類案件以裝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設備並取得屋主證明已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為限,且每一門牌號碼之裝置容量不得高於十瓩,並應徵提保證人一人。
進駐本府或本府策略聯盟機構所設立之育成中心,或依高雄市政府補助營業場所改善方案核准補助之第二類貸款人,不受前項第一款但書實際經營一年以上規定之限制。
七、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五年,本息按月平均攤還。但第三類案件最長為七年。
八、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
九、本貸款之履行保證責任,由本府於九十七至九十九年度每年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並由信保基金提供等額之相對資金負擔之。該年度未使用之保證責任餘額得留用延續使用。
本貸款之履行保證責任,由本府撥付款項及信保基金提供資金各負擔一半。但第一類案件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由本府撥付款項全額負擔。
前二項履行保證責任,包含攤付因本貸款所衍生之訴訟、執行及其他必要費用。
本府及信保基金依第一項規定提撥之金額不足履行保證責任時,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十、本貸款之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新臺幣六億元為限;其中第三類案件之貸款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億元。
十一、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者,保證成數為九成;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十二、貸款人除支付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高雄銀行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三、申請本貸款者,應以公司、行號或經營商業之本人名義為之。
十四、申請本貸款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表一份。
(二)事業計畫書正本一份。但第一類貸款人免附。
(三)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當事人查明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影本一份。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攤販營業許可證、公有市場使用許可書或民有市場攤舖位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七)保證人保證書正本一份。但非作為營運週轉金者免附。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十五、本貸款由本府設置高雄市政府小蝦米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貸款人之資格、專業能力、經歷及營業情況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發給合格通知書。
貸款人應於收受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高雄銀行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十六、審查小組成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兼任;其他成員由主管機關、本府財政局、信保基金、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高雄市工業會、高雄縣工業會、高雄市商業會、高雄縣商業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觀光商店街聯合發展協會、高雄市攤販協會各一人及高雄銀行二人兼任,並得視審查需要,請相關專業人士列席審查會提供諮詢意見。
十七、審查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但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審查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十八、本貸款之審查,應有審查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核發合格通知書。
十九、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貸款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貸款人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貸款人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二十、審查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二十一、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新臺幣六千萬元時,主管機關得停止受理本貸款之申請。
二十二、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高雄銀行應駁回其申請: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但貸款人逾欠債務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第一類及第二類貸款人經查無第二十二點之情形者,高雄銀行得逕依合格通知書撥款,免作成徵信報告。但申請貸款購置營業所需之場所、設備或裝潢者,應於購置或裝潢完成後,經派員實地查證無誤,始得憑證撥款。
第三類案件,高雄銀行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於完工掛電表取得證明文件後撥款。
二十四、高雄銀行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查核。
二十五、本貸款未盡事宜,依高雄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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