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1日 星期六
101.07.20-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要點-詹翔霖教授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援辦理「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要點」
一、依據
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協助新創之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企業籌設階段之創業啟動金,並鼓勵青年返鄉築夢創業,形塑在地產業特色,以促進就業,繁榮地方經濟。
三、承貸金融機構
由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核貸事宜。
四、資金來源
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五、貸款對象
本項貸款之申請人,須為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年滿二十至四十五歲,且受過政府認可之培訓單位相關訓練至少三十小時,擔任所創事業之負責人,至遲應於該事業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六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六、貸款用途
事業籌設初期至該事業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之各項準備金、開辦費。
七、貸款額度
(一) 本項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得分批動撥,惟每位申請者以申貸一次為限。
(二) 其中屬週轉金之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本項貸款額度百分之五十或五十萬元,取較高者。
八、貸款期限
(一) 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寬限期最長一年。
(二) 前項期限屆滿,借款戶仍有展延需求時,得由金融機構視其實際情形延長。
九、貸款利率
本項貸款利率最高依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七五為上限,機動計息。
十、償還辦法
本項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十一、保證條件
(一) 依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定,送請該基金提供貸款金額最高九成五之信用保證,送保期間以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收保證手續費。
(二) 移送信用保證案件,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申請者徵提擔保品,另貸款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者,不得徵提保證人。
十二、申貸程序
依各該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十三、補貼貸款利息及適用期限
(一) 由本基金依貸款餘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補貼承貸金融機構最長一年之利息。
(二) 自中華民國一Ο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Ο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本項貸款申貸案件,適用利息補貼規定。
十四、申請補貼作業程序
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轄下分行前一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申請補貼利息名冊,向經理銀行申請撥付補貼利息。
十五、停止或不予補貼規定
(一) 所創企業變更負責人、停業或歇業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知悉之日起,停止核計利息補貼;已溢領者應於次月扣還。
(二) 授信款項提前部分清償者,該清償部分不予核計利息補貼;已全部提前清償或金融機構已予轉列催收,自該日起停止補貼。
(三) 承貸金融機構違反總管理機構授信規定者,不予補貼,並應返還該案件已請領之補貼。
十六、查核監督
(一) 本項貸款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經理銀行負責監督撥款。
(二) 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補貼之相關資料,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經理銀行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利息補貼之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 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 承貸金融機構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授信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十七、呆帳責任
本項貸款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十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信用保證要點」及承貸金融機構授信審查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本要點經本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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